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光达天宏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子臣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674933-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303民初913号 |
| 案号 | (2018)豫1303执17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卧龙区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18 |
| 发布日期 | 2018-02-0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南光达天宏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魏红借款本金16万元,并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止。 二、被告南阳信臣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