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光达天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子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67493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303民初913号
    案号 (2018)豫1303执1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卧龙区法院
    执行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8
    发布日期 2018-0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南光达天宏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魏红借款本金16万元,并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止。 二、被告南阳信臣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