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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华业建筑安装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414****552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04民初719号
    案号 (2018)苏1204执16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8
    发布日期 2019-09-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85791.67元(至2017年10月30日)、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期内利息及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逾期利息、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220373元; 二、被告泰州市华业建筑安装总承包有限公司、秦文银、柳亚琴、秦荣高对被告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华源电机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44元,由五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8944元,由五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五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20110104005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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