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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26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之江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15时00分在杭州西湖区转塘街道博美路转塘单元XH1807地块未办理处置手续处置工程渣土,被我队执法队员查处,现场未发现有运输车辆。经查,该项目需出土13万方,目前已出土12万方。当事人于2020年8月开始处置工程渣土,使用重型自卸车进行渣土装运。曾办理过渣土处置证,于2020年8月14日过期,后期出土未办理渣土处置证。经队员2021年6月22日10时30分复查,当事人已停止处置渣土,现场无运输车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8月25日9时40分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过,此次属于一年内的第二次,应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产生建设工程渣土(含建筑垃圾、余泥、泥浆,下同)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手续。从事渣土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工程渣土消纳到经合法登记的场地。”的规定,属于未办理处置手续处置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关于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和当事人一年内具有相同违法行为的从重情节,建议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警告并处以人民币陆仟陆佰元整(¥66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4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