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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统罚决字〔202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杭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统罚决字〔2020〕15号当事人:杭州之江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西湖区五云中路1号A楼305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杭生;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8L2104F。经查,当事人2020年6月《5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号:206-1表)报表中,本年完成投资额填报数与实际数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参照《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本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于2020年10月10日前将书面整改报告送达杭州市统计局,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网点(机构代码:001506900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代收点直接收缴。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统计局   2020年9月2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2
    决定机关 杭州市统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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