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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9]第110132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之江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办理处置手续处置工程渣土案
    行政处罚内容 本案于2019年4月20日9时45分被我局双浦中队执法人员於将林、方翔依据职权在辖区内巡查时发现,经西湖区城管局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指定由於将林、方翔承办,2019年4月20日承办队员进行现场笔录,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019年5月6日进行询问(调查)笔录,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浙江国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2019年4月19日开始,在之江度假区单元XH1711-R21-08A地块拆迁安置房工程处置打桩后形成的渣土。于2019年4月20日9时45分由我局双浦中队执法队员於将林、方翔依职权在辖区内巡查时查获。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检查确认,当事人未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并将打桩后形成的渣土外运至桐庐等地消纳。截止被查获时当事人共外运工程渣土1000万立方米。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停止渣土处置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圆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04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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