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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信浉工商处字[2017]9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3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24
    决定机关 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浉河分局
    法定代表人 井正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