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渤船装备配套产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暂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09458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民初283号 |
案号 | (2017)辽01执1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23 |
发布日期 | 2017-04-1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00.00元。 二、被告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00.00元的利息254,873.24元(以上利息截至2016年4月21日,之后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所有款项时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 三、被告辽宁渤船装备配套产业有限公司、沈阳汇成电缆厂、王焕学、徐淑媛、王丹、王南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辽宁渤船装备配套产业有限公司、沈阳汇成电缆厂、王焕学、徐淑媛、王丹、王南承担连带责任后,享有向被告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07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98074元,由被告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渤船装备配套产业有限公司、沈阳汇成电缆厂、王焕学、徐淑媛、王丹、王南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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