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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渤船装备配套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暂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09458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民初283号
    案号 (2017)辽01执1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3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00.00元。 二、被告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00.00元的利息254,873.24元(以上利息截至2016年4月21日,之后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所有款项时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 三、被告辽宁渤船装备配套产业有限公司、沈阳汇成电缆厂、王焕学、徐淑媛、王丹、王南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辽宁渤船装备配套产业有限公司、沈阳汇成电缆厂、王焕学、徐淑媛、王丹、王南承担连带责任后,享有向被告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07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98074元,由被告沈阳汇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渤船装备配套产业有限公司、沈阳汇成电缆厂、王焕学、徐淑媛、王丹、王南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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