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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鸿沣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99694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003民初7872号
    案号 (2017)苏1003执15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1
    发布日期 2017-06-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钱小鸣、被告方琳、被告江苏苏辉晶源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汇宇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鸿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扬州世富电子有限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16万元(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按年息20%计算)六被告于2016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16万元,由六被告从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每月28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2.5万元; 二、若六被告有一期不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六被告给付自2016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给付利息; 三、被告钱小鸣、被告方琳、被告江苏苏辉晶源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汇宇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鸿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扬州世富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平律师代理费6万元; 四、被告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于被告钱小鸣、被告方琳、被告江苏苏辉晶源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汇宇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鸿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扬州世富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18090元,依法减半收取9045元,由被告钱小鸣、被告方琳、被告江苏苏辉晶源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汇宇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鸿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扬州世富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七被告于2016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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