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鸿沣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方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99694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002民初2001号 |
案号 | (2017)苏1002执7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07 |
发布日期 | 2017-06-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世富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文昌支行借款本金420万元,利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28日为152002.47元,此后按月利率7.5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律师费19万元; 二、被告江苏鸿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钱小鸣、方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15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5568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交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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