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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乐综执处字[2019]第021-1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乐清市融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07-0510:38:00,乐清市融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乐清市中心区B-C1-2建设地块,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案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零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东中队2019-08-13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3
    决定机关 温州市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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