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071111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民初203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6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及利息 (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10月17日即合同期内利息为2704350元,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加收50%罚息至给付之日止); 二、河北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邯郸市裕泰燃气有限公司、张剑飞、朱秀芳、蔡勤有、李玉英、李怀平、程志芳、李亮、李伟、潘小龙、李向民、张红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邯郸市裕泰燃气有限公司、张剑飞、朱秀芳、蔡勤有、李玉英、李怀平、程志芳、李亮、李伟、潘小龙、李向民、张红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065元,由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邯郸市裕泰燃气有限公司、张剑飞、朱秀芳、蔡勤有、李玉英、李怀平、程志芳、李亮、李伟、潘小龙、李向民、张红梅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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