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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小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79069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322民初953号
    案号 (2016)粤1322执13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9
    发布日期 2017-01-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张晓妍与被告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1签订的《骏园春天认购书》。 二、被告一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购房款、高尔夫会籍款共615000元及支付利息给原告张晓妍。其中从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3年7月1止以59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7月2起至本院确定还款之日止以61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一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双倍返还定金即118000元给原告张晓妍。 四、被告二马小坚应对被告一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34元,由原告承担7238元,被告一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二马小坚共同承担92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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