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30275****650D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83民初534号 |
| 案号 | (2021)苏1183执186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刘彩云与被告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解除;二、被告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彩云价款2096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79764元的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余12993元的逾期利息自2020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三、被告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刘彩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12元,保全费270元,合计482元,由被告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缴纳至本院,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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