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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执罚字[2018]第2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于2018年7月26日6时30分开始,擅自将一辆车牌为浙EE3523货车(重型普通货车)停放在长兴县龙山街道忻湖路橡树庄园二期(B区一期)建安工程项目工地西北侧城市道路上装运移动板房的构件。至9时30分被我局执法人员查处时,移动板房的门、窗、墙板、木板和彩钢瓦等构件堆占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上,重型普通货车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车辆西北侧有一架木梯搭靠在车箱上,工人正在将移动板房的构件通过木梯搬运上货车。经测量,现场占用非机动车道长20米,宽5.4米,面积为108平方米,占用人行道长27.4米,宽4米,面积为109.6平方米,共计占用城市道路总面积为217.6平方米。该处人行道宽4米,非机动车道宽6米。执法人员现场口头责令当事人停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清除占用城市道路的车辆和移动板房的构件,当事人于当日10点30分整改完毕,占用城市道路处未发现道路污染和破损现象。当事人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29
    决定机关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