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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吴执(一)罚决字〔2018〕第 33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环境噪声污染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于2017年12月14日夜间22时后,在位于龙湾路北侧,高富路南侧,华丰南区小区南侧,湖州市市陌4、5、6地块项目建筑工地内,使用罐装水泥车和汽车泵等机械设备进行场地内地下室底板混凝土浇注施工作业,现场主要声源系罐装水泥车和汽车泵运行时持续产生的稳态噪声。通过监测,场界环境噪声排放等效A声级为82.3dB(A),超过限值的幅度为27.3dB(A),表明当事人的夜间施工行为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当事人未经许可进行夜间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已构成环境噪声污染行为。鉴于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等效连续A声级为82.3dB(A),超过限值的幅度为27.3dB(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20
    决定机关 区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