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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吴执(一)罚决字〔2017〕第5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在未经湖州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8月18日8时起占用湖州市华丰二路与龙湾路交叉口西北侧人行道堆放渣土。至2017年8月18日11时58分被我们执法人员发现查处止,当事人在湖州市华丰二路与龙湾路交叉口西北侧人行道上堆放渣土,占用人行道东西长5米、南北宽5米,面积为25平方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占用城市道路面积达25平方米,在本局规定时间内将堆放在湖州市华丰二路与龙湾路交叉口西北侧人行道的渣土自行清除。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08
    决定机关 区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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