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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天正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61374****72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6民初11549号
    案号 (2020)苏0106执34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7
    发布日期 2020-08-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烟台天正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新天地医药有限公司保证金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截止2019年9月6日逾期利息7554.45元、2019年9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1元,由被告烟台天正药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6-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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