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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四翔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568****73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25民初1356号
    案号 (2020)皖1525执9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0-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四翔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建行霍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20670.72元,利息40671.07元,合计361341.79元(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款项结清之日止,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款交本院转付(账号:3405017473080000051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户名:霍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单注明本案案号)。二、被告程强、肖春红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程强、肖春红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四翔铝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20元,减半收取3360元,由被告安徽四翔铝业有限公司、程强、肖春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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