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华舜轮毂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9175****709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1民初6981号 |
| 案号 | (2020)苏0111执248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华舜轮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栖霞区众恒机电设备器材厂货款105077.10元及—4—逾期利息(以105077.1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栖霞区众恒机电设备器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1元,由被告南京华舜轮毂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2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45018。—5—(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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