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华舜轮毂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周国敏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9175****709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11民初8336号 |
| 案号 | (2018)苏0111执253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7-11 |
| 发布日期 | 2018-08-1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戴卡华舜轮毂有限公司欠原告东莞市欧上机械工具有限公司货款1024524元,分两期偿还,分别为2017年11月20日前支付本院已查封的被告公司江苏银行账户项下款项243445.65元,如被告未能如期支付第一期款项,原告有权就第一期款项申请执行(此款包含原告申请第一期款项的执行费用),剩余款项于2018年6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未能按期支付第二期余款,原告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由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84524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标准计算); 二、双方就本起诉讼,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1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为12193元,由被告南京戴卡华舜轮毂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付,被告在2018年6月底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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