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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应急罚〔2020〕1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海县立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3、法定代表人麻春苗的询问笔录;  4、法定代表人麻春苗身份证复印件;  5、安全管理员陈素琴的询问笔录;  6、安全管理员陈素琴身份证复印件;  7、宁海县立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2
    决定机关 宁海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麻春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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