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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郴州市万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宁顺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3524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14民初8299号
    案号 (2018)粤0114执38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3
    发布日期 2018-05-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华偿还借款83.2万元; 二、被告宁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华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借款本金18万元、20万元、17万元、28.2万元的利息分别自2015年8月28日、2015年9月7日、2015年9月16日、2015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郴州市万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郴州市开发区万通水泥制品厂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24元,由原告李华负担301.55元,被告宁顺华、郴州市万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郴州市开发区万通水泥制品厂负担1392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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