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177****88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商初字第00581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恢8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星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截止2015年3月20日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的借款本金19549900元,利息205650.59元,共计19755550.59元;支付原告律师费198000元,以上合计19953550.59元。二、如被告江苏星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原告可就被告丹阳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权证号为丹房权证云阳字第01057489号、第01057490号、第01057487号)及所属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丹国用(2013)第093477号、第09339号、第09346号]评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偶志荣、王燕对被告江苏星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761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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