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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7****88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1民初3189号
    案号 (2019)苏1181执恢11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3-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春小、张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886535.53元、利息(含罚息、复利)43694.82元(截至2018年3月28日),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给付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二、被告李春小、张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律师费22000元;三、被告丹阳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春小、张莉的上述两项给付义务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8322元,由被告李春小、张莉、丹阳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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