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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庄晓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86848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81民初7927号
    案号 (2018)苏1181执51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5
    发布日期 2018-11-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丹阳市亨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700万元,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之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的利息3691397元,另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其中借款500万元本息由抵押物丹阳市西环路66号3幢0107-0115室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948元,减半收取4297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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