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86848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丹民初字第04228号
    案号 (2018)苏1181执44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6
    发布日期 2019-0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蒋荣裕归还借款1140万元,支付利息250.8万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庄晓华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蒋荣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112元,公告费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412元,由原告负担6864元,由两被告负担110548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