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86848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1执1823号 |
案号 | (2018)苏1181执恢4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13 |
发布日期 | 2019-06-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佳绿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15年5月29日尚欠的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257695.7元,合计6257695.7元;2015年5月3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支付;并承担原告律师费160000元。 二、如被告丹阳市佳绿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可就被告丹阳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丹阳市西二环路66号2幢102室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丹房权证云阳字第01052350号,丹国用(2012)第07885号]以及位于丹阳市开发大道66号1、2层66-2室、丹阳市开发大道66号1、2层66-1室房产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019912、02019913号,丹国用(2010)第09472号、第09474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丹阳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阳市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庄晓华、赵思香、张勇、张玉萍对被告丹阳市佳绿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9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809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其预交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连同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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