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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象市监处〔2018〕2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器械监管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改正;(二)罚款壹万元(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17
    决定机关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柯建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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