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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0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违反了《***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22年1月22日10时05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并于2022年1月22日11时00分整改完毕的事实,当事人具有能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按规定补交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0.5以上1.0以下的情节系数标准从轻处罚:(四)能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第28条“占用面积20㎡以上,罚款基数4500元,每增加1㎡,罚款数额增加500元”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24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