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神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400232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4民初414号 |
| 案号 | (2021)京04执39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北京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神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胜海投资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自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贷款本息偿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分二段均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计算:1.自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二O一七年四月二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2.自二O一七年四月三日起至贷款本息偿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9%计算),以及复利(自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贷款本息偿付完毕之日止,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但利息、复利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神大鹏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山东神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山东胜海投资有限公司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神大鹏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神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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