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协力(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明福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278****13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03民初4709号 |
案号 | (2018)闽0503执39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立案日期 | 2018-07-30 |
发布日期 | 2018-09-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华彬、林明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84万元、罚息665136.99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的罚息; 二、被告林华彬、林明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律师代理费10800元; 三、被告协力(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李明福、林素珠、李永明对被告林华彬、林明芬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林华彬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2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林华彬、林明芬、协力(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李明福、林素珠、李永明负担。(其中公告费260元已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预缴,应直接支付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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