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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协力(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永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278****13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泉民初字第726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20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1
    发布日期 2018-08-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明福、王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曾焕灿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支付利息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 二、被告协力(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李明福、王闯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李明福、王闯、协力(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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