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钱湖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10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经营单位未采取建筑垃圾管理措施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照《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经营单位未采取建筑垃圾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参照《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已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圆)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18 |
决定机关 |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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