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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梨市监罚字[2017]20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7年4月1日生产的老荔枝汽水经抽样检测该产品酵母指标不符合GB7101-2015国家标准。此批一共生产121件,一件20瓶,每瓶528毫升,抽样拿走了5瓶,剩余的一直放在库房里,一瓶也没有卖。在检查和询问中发现该公司的空气滤清器出现了问题,由于空气滤清器过脏在吹送瓶盖的过程中导致瓶盖受污染,从而造成酵母菌超标。执法人员于2017年5月5日给予当事人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完成改正内容。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即“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关键环节控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规定;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食品类)(2015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适用以下裁量:(一)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五千元罚款;……”,给予当事人如下的行政处罚:1.没收老荔枝汽水120件零15瓶;2.罚款五千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14
    决定机关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