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梨市监行罚字[2017] 20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1月3日接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SP2016111),经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四平市胜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荔枝味碳酸饮料(检验报告NO:YJ-20160149)和喜道大连汽水(检验报告NO:yj-20160146)经抽样检测,这两种碳酸饮料苯甲酸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结论为不合格。2017年1月10日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伦强出示了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并在伦强陪同下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配料环节出现了问题,由于配料桶不标准,从而造成配料没按照规定投放;经询问得知该公司被抽检同批次的荔枝味碳酸饮料和喜道大连汽水都没有卖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2-13 |
决定机关 |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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