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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荆州市荣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传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54950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1002民初1351号
    案号 (2018)鄂1002执4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6
    发布日期 2018-05-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荆州市荣盛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伊川县飞龙菱镁制品总厂支付货款139329.6元;并以货款139329.6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伊川县飞龙菱镁制品总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伊川县飞龙菱镁制品总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6元,减半收取1813元,由被告荆州市荣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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