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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运政罚〔2020〕03125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19日7时59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桐公路对浙FC6979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发现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11月19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12月1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杨希、郎吉承办此案。11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贾大辉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从业资格证原件、道路运输证原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违章查询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海宁市大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1
    决定机关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潘劭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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