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字[2021]16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字〔2021〕号当事人:广州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天河分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7788573E营业场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351号负责人:张榆经营范围:零售业2020年12月8日,我局收到举报线索称消费者在广州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天河分店购买一台3M牌净水器(FF-300),净水器里的滤芯不是3M牌的滤芯,是杂牌滤芯,认为商家存在欺骗消费者。为查清情况,我局于2021年1月8日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5月25日、5月26日、5月28日、6月19日、6月27日当事人向消费者共销售5台3M牌净水器(FF-300),销售金额共11160元,总成本为7168.08元,销售收入共3991.92元。销售过程中,当事人为消费者将涉案商品3M牌净水器(FF-300)原配的3M牌聚丙烯滤芯免费升级更换为树脂滤芯,并赠送2支树脂滤芯。升级更换和赠送的树脂滤芯均为滨特尔品牌,非3M牌。当事人未告知消费者升级更换和赠送的树脂滤芯的品牌信息。涉案滤芯作为涉案商品3M牌净水器(FF-300)的主要部件之一,其品牌信息属于与消费者有着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当事人未告知消费者升级更换和赠送的树脂滤芯的品牌信息,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广州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天河分店的《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证据二:现场笔录、证据自制提取单,证实现场检查情况。证据三: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促销员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订单、消费小票及销货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涉事商品的销售金额。本局于2021年3月2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告字[2021]天园004号)。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申辩书》复印件,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十)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991.92元,处以23951.52元的罚款。罚没合计27943.44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注明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办公电话:38748355);也可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月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1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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