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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虞卫公罚【2021】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市上虞舜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新建路分公司(经营者:吕杰)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虞卫公罚〔2021〕94号2021年8月9日,本机关会同受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绍兴市上虞舜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新建路分公司(经营者:吕杰)经营中的人工游泳池水进行监督采样,8月26日收到检测报告显示,游泳池深水区水质菌落总数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制要求》(GB37488-2019),在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作了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罚没款收缴窗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2021年10月2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7
    决定机关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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