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虞卫公罚【202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市上虞舜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新建路分公司未按要求开展游泳场所水质公示案虞卫公罚[2020]9号绍兴市上虞舜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新建路分公司(负责人:吕杰)未按规定公示水质检测结果及时间,经本机关责令整改后该游泳池对泳池水质公示进行了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罚没款收缴窗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7月1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6
    决定机关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