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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虞卫公罚【2019】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市上虞舜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新建路分公司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市上虞舜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新建路分公司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虞卫公罚【2019】28号绍兴市上虞舜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新建路分公司(负责人:吕杰),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体育场路16号开展游泳场所经营活动,擅自营业时间不足一个月。于2019年7月17日被我局查获,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罚没款收缴窗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9年9月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6
    决定机关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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