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励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5010432****067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81351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648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励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木合塔尔.司马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金港平行进口汽车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剩余车款582万元、违约金80万元,共计662万元; 二、驳回原告金港平行进口汽车贸易(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40元,由原告负担877元,由被告新疆励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木合塔尔.司马义负担5796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560元,由被告新疆励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木合塔尔.司马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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