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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豫顺达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建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0267****1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403民初1158号
    案号 (2020)豫04执1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09-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平顶山市豫顺达煤矿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7月26日前偿还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系统中确定的利息数额为准)。 二、河南顺德集团强世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协议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225680元,减半收取112840元,由平顶山市豫顺达煤矿有限公司、河南顺德集团强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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