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亿车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94MA****UWX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12民初395号 |
案号 | (2022)苏1112执2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日期 | 2022-05-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汉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21660.8元及利息(以本金221660.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郑汉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4000元;三、被告苏州亿车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永康、邹瑞对被告郑汉沛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苏州亿车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永康、邹瑞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汉沛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5元,诉前保全费1698元,合计6533元,由被告郑汉沛、苏州亿车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永康、邹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至以下账户:户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账号701801880000428210031261,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新区支行)。公告费350元,由被告郑汉沛、苏州亿车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永康、邹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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