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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友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85291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徐民终字第1828号
    案号 (2014)开执字第001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3-13
    发布日期 2015-06-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一致确认:被上诉人徐州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上诉人梁正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鉴定费、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6万元。被上诉人徐州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前支付上诉人梁正伟2万元,2013年12月28日前支付2万元,2014年1月28日前支付余款2万元。 二、被上诉人徐州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上诉人梁正伟与被上诉人徐州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之间以及上诉人梁正伟与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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