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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昌市德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947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3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北省宜昌是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8-20
    发布日期 2015-03-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317号 申请执行人彭玉蓉,女,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古老背街办毛家岗居委会三组54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29。 被执行人宜昌市德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25号,组织机构代码55394705-0。 法定代表人李南,该公司经理。 彭玉蓉与宜昌市德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宜昌市德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彭玉蓉滨江新天地2003号商铺;宜昌市德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彭玉蓉支付租金10470元并于2013年3月31日起直至商铺返还彭玉蓉之日止,按每月4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向彭玉蓉支付商铺占用费,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2元。因宜昌市德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彭玉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宜昌市德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宜昌市德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应向彭玉蓉返还滨江新天地2003号商铺、向彭玉蓉支付租金10470元、按每月4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向彭玉蓉支付商铺占用费(从2013年3月31日起直至商铺返还彭玉蓉之日止,该费用另行核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2元,同时承担本案执行费57元,以上合计105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德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8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华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袁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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