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天工商处字[2018]25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上成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号:91440101MA5AKX6U8R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6号5楼505房(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詹际珊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成立日期:2017年10月30日经营范围:项目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企业产权交易的受托代理;受商业银行委托提供银行信用卡及其它信贷业务的催告通知、策划、营销推广,信用卡信息咨询业务(法律法规须许可审批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和限制经营的除外);房屋租赁。2018年11月2日,当事人广州上成投资有限公司到我局申请将该公司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广州上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才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上成投资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在广州红盾信息网上发布关于2017年度报告的通告并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邮寄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及在广州日报上发布公告后,于2018年10月17日才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2018年06月30日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的期限。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广州上成投资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詹际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当事人广州上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逾期提交年报的情况说明;证据三:当事人广州上成投资有限公司开具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张燕灵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四:当事人广州上成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燕灵的询问笔录;证据五:当事人广州上成投资有限公司提交并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的网页截图。证据六: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01月23日在红盾信息网上发布关于2017年度报告通告的网页截图,2018年2月5日在广州日报发布关于2017年度报告的通告,2018年7月9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公告,邮件投递情况跟踪表。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对本局认定的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本局于2018年1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工商猎德处告字〔2018〕0201811060000109-00015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广州上成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广州上成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应当于每年01月01日至0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上成投资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当事人广州上成投资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建设银行天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3862202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路112号、85590146,也可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26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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