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宏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48266****47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411民初150号 |
案号 | (2020)豫04执2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宏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1990万元、利息29.14376万元,合计2019.14376万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0月20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5.7%计算至2019年2月23日止、2019年2月24日之后罚息按年利率8.55%计算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对河南宏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汝州市平临高速南侧207国道西侧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汝国用(2014)第0121号】及十处厂房(他项权证编号:汝房他证字第20150001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建平公抵【2015】01《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5623.23万元为限、在建平公抵【2018】09《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2057.96万元为限; 三、程传红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在建平公保【2017】0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担保金额4000万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757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宏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程传红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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