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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宏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8266****47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411民初2717号
    案号 (2020)豫0411执6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0-09-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河南中宏康馨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599.983626万元及逾期利息(含复利)12.318534万元【逾期利息(含复利)已计算至2018年9月20日,之后逾期利息(含复利)按年利率8.15625%及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结、计息方式继续支付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河南宏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宋廷政、段军伟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河南中宏康馨农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9476元,由河南中宏康馨农业有限公司、河南宏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宋廷政、段军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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