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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宏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8266****47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482民初6149号
    案号 (2020)豫0482执36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被告)河南宏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原告)张尊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鉴定费共计238360.5元; 原告(被告)河南宏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告)张尊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驳回原告(被告)河南宏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原告)张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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